吉祥航空10亿购吉道航100%股权 东方航空持股增8.1%

[刘纯如] 时间:2025-04-05 18:04:45 来源:酒色之徒网 作者:广西壮族自治区 点击:43次

五是,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,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。

作为一种实践行为,还和实践者的职业特点有着紧密的关系。要让法官始终跟上时代的要求,在时代的广阔背景下实践公平正义,就必须坚定始终学习、终身学习的观念,通过更新学习观念,搭建学习平台,让广大法官有学习的意愿、有学习的任务、有学习的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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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说,走和谐司法的路子是中国人用自己的智慧解决自己的问题。要加强法官公平正义观念的教育,就必须抓住这一新生力量。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、首都综治办主任李万钧就该项工作批示:……请总结怀柔经验,纳入明年队伍建设重点工作中,作为政法机关推进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。一、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,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与进步的重要尺度。只有有了这样良好的情趣,才会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知,才能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。

区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李树江,‘法官下乡是区法院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取得了很好效果,请在抓好总结宣传同时,继续完善措施,抓出更大成效。要求法制村长要发挥五员作用,即:问题调研员、法制宣传员、管理协助员、信息联络员和调解指导员。法律面对道德问题时的无能为力,早在我们古人那儿就已经得到了雄辩的论说;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,无论是提倡德治的儒家还是反对德治、提倡法治的法家双方都得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结论:如商鞅就明确指出,仁者能仁于人,而不能使人仁;义者能爱于人,而不能使人相爱。

老实说,稍有良知的人大概都会对小悦悦案中的路人感到愤慨、甚至恶心;进而可能也多少会为当下社会的道德滑坡感到忧虑、痛心。在这样的前提下,考虑到国家法毕竟是一种社会公器,因而当然不应、或至少不应轻易被用来推广哪一种或者哪一些道德。所谓启蒙,简言之,即用自己的理性来面对、把握、判断并解决问题,并学会不再迷信任何某种先在且统一的权威在本文看来,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质,在于促使人类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,从天下大乱走向天下大治。

在一些流传下来的法学著述中,法学被称为权利义务之学。这个论断的立足点,是把权利与义务确认为法学与法律的中心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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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许正是在这种社会观念的支配下,在70年代末恢复高考的头几年里,法学受人青睐的程度,远远赶不上文史哲。这样的说法带有强烈的现代性色彩,与走向权利的时代这样一个现代性主题可以说是遥相呼应。近日,看到邸永君先生在无须人为制造文史哲之间的学科壁垒(载《学习时报》)一文中,对文史哲三大学科的特质作了一个简要的归纳:哲学最为关注生与死,史学最当记述衰与荣,文学最宜抒发爱与恨。事实上,这种概括属于价值论法学的基本主张,乃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价值呼唤结出来的一个硕果。

那时候,市场经济需要法律,政治活动需要法律,社会生活也需要法律,因为,法制靠得住些。据谢晖先生的《象牙塔上放哨》一书记载:在普通公众的意识里,法学等同于用绳绑人之学。在冲破这些有序状态的过程中,无序与乱就产生了。简而言之,法学关乎治与乱。

直到20世纪的最后几年,人们关于法学的看法才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。虽然人们都渴望有序,期待天下大治,但是,有序的状态并不等于理想的状态,比如传统印度的种姓制度、传统中国的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的制度,都是有序的,然而,以现代的眼光来看,它们都不是理想的生活状态,甚至都可以归属于革命的对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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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比之下,中国萌生出现代意义上的法学,才只有短短的一百年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治乱循环不但是一种历史事实与历史现象,也许,它还是我们人类永远都不能走出的历史宿命。

到了20世纪的50、60、70年代,法学的风光不再,甚至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都岌岌可危。这样的民间表达虽然难登大雅之堂,但却代表了那个时代对于法学的最一般的看法。另一方面,就是从学术的立场上看,把法学称为权利义务之学,也有问题,因为,权利与义务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,而在公法领域,还有一个关键的概念:权力——虽然,公法领域也必然要涉及权利、义务。于是,关于法学的特质,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说法:法学是权利之学。这种说法沿袭已久,当然有它的道理。这个来自异域的学科,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质?还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。

在那样一个特殊的年代里,法学被视为阶级斗争之学,镇压、专政之类,成为了那个时代的法学关键词。它的基本含义是:法学重在维护、保障、救济人们的权利。

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法学 。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,都不是原汁原味的、朗朗上口的本土词汇。

比如,电影中那个打官司的秋菊,就从来没有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,而只是要个说法。20世纪上半叶,法学一度成为中国的显学。

套用邸永君先生的话来说,那就是,法学最应辨明治与乱。如果跳出价值论法学,如果跳出现代性的法学视野,我们就会发现,以权利来说明法学的特质,依然是不够味的——虽然它看上去很美。天下大乱既可能源于正义的革命,也可能出自危害社会的犯罪,因而,乱有高下之别。天下大治既可能是良善之治,也可能是邪恶之治,因而,治有善恶之分。

但在我看来,它还是有一些不足:一方面,它比较学术化,不是中国大众的日常用语,不大符合中国大众的日常表达习惯。寻味之余,我不由得开始琢磨,法学呢?能不能也用两个字来概括这门学科的特质? 在中国,文史哲源远流长,几乎与中华文明的历史一样悠久。

法律的地位陡然上升,法学也再度成为受人追捧的热门学科。寥寥几笔,就像一幅惜墨如金的写意画,为我们勾画出了三大人文学科的精神实质。

可见,治与乱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状态,绝不能听任简单化的处理,它需要一个专门的学科来给予特别的研究,这个学科就是法学在冲破这些有序状态的过程中,无序与乱就产生了。

在本文看来,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质,在于促使人类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,从天下大乱走向天下大治。那时候,市场经济需要法律,政治活动需要法律,社会生活也需要法律,因为,法制靠得住些。于是,关于法学的特质,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说法:法学是权利之学。虽然人们都渴望有序,期待天下大治,但是,有序的状态并不等于理想的状态,比如传统印度的种姓制度、传统中国的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的制度,都是有序的,然而,以现代的眼光来看,它们都不是理想的生活状态,甚至都可以归属于革命的对象。

在一些流传下来的法学著述中,法学被称为权利义务之学。寻味之余,我不由得开始琢磨,法学呢?能不能也用两个字来概括这门学科的特质? 在中国,文史哲源远流长,几乎与中华文明的历史一样悠久。

这个来自异域的学科,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质?还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。这个论断的立足点,是把权利与义务确认为法学与法律的中心问题。

事实上,这种概括属于价值论法学的基本主张,乃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价值呼唤结出来的一个硕果。简而言之,法学关乎治与乱。

(责任编辑:贺州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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